本文是学习GB-T 26791-2011 玻璃比色皿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透光面是平面且平行的玻璃比色皿的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
运输、贮存、质量保证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光谱分析仪器进行定性、定量分析时放置溶液的玻璃比色皿(以下简称比色皿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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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91—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(ISO 780:1997,MOD)
GB/T 2828.1—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
计划(ISO 2859-1:1999,IDT)
GB/T 6543—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
比色皿按光谱透过范围分为3类,如表1所示。
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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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色皿的正常工作条件为:
a) 环境温度:5℃~35℃;
b) 相对湿度:不应大于85%;
c) 室内应无腐蚀性气体。
比色皿的透光面平行度偏差,光路长度不应大于0.08 mm,
透光面外径不应大于0.18 mm。
比色皿的尺寸公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GB/T 26791—2011
表 2 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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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色皿的透射比(在空比色皿状态下)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表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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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配套使用的比色皿中,相同光路长度的一组比色皿之间透射比的差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。
表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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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色皿的表面粗糙度Ra 值应符合表5的要求。
表 5 单位为微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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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7.1 比色皿光通区范围的表面疵病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直径在0.1 mm~0.3mm 的麻点不应超过2个;
b) 麻点不得密集;
c) 宽度在0.02 mm~0.03mm 的擦痕总长度不应大于10 mm,
并且每条长度不应大于4 mm。
4.7.2 比色皿非光通区内表面疵病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麻点不能形成雾状;
b) 不能有明显的擦痕。
4.8.1 比色皿的几何形状应完整,不得有直径大于0.5 mm 的破边。
GB/T 26791—2011
4.8.2 比色皿粘接面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 粘接牢固,存放液体后不渗漏;
b) 气孔、斑点不得密集、不得与内壁相通。
比色皿应能经受体积比为1:1的盐酸、240 g/L
的氢氧化钠、四氯化碳3种介质,各浸泡24 h 后不
应有脱胶、渗漏现象。
5.1.1 本试验方法均应在4.1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。
5.1.2 计量性能为Ⅱ级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。
5.1.3 计量性能为 B 类的红外分光光度计。
5.1.4 示值误差士10%的表面粗糙度测量仪。
5.1.5 分辨率0.001 mm 的测量投影仪。
5.1.6 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。
5.2.1
用内测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光路长度进行测量,必要时,用测量投影仪进行测量。所测
任意2个数值的差为平行度偏差。
5.2.2
用外径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透光面外径进行测量,所测任意2个数值的差为平行度
偏差。
5.3.1 用外径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对比色皿的外径进行测量。
5.3.2
用内测千分尺或游标卡尺、深度卡尺对比色皿的内径进行测量,必要时,用测量投影仪进行
测量。
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或红外分光光度计进行检测。按表3规定的波长,参考路为空气(无比色
皿),把参考路透射比调至零、调至100%后,将比色皿送入光路中进行检测。
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或红外分光光度计进行检测。用表4规定的波长和测试介质,将一个比色
皿的透射比调至100%后,测量同一组光路长度的其他比色皿透射比,比较任意两个比色皿透射比的
差值。
比色皿的表面粗糙度用目测进行检查,必要时,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检测。
5.7.1 比色皿的表面疵病用目测进行检查。
5.7.2 检查时应以黑色屏幕为背景,光源为60 W~100W
的普通白炽灯或亮度相同的节能灯,在透射 光或反射光下进行观察。
比色皿的外观用目测进行检查。
将比色皿分别浸泡在体积比为1:1的盐酸、240 g/L
的氢氧化钠、四氯化碳3种介质中,各浸泡
24h 后,清洗干净,注满水,观察10 min, 检查有无脱胶、渗漏现象。
GB/T 26791—2011
本标准的检验分为:
a) 出厂检验;
b) 型式检验。
a)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4.2~4.8的要求对每个比色皿进行检验;
b) 比色皿应经检验合格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。
6.3.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按4.2~4.9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。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。
b) 正常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。
c) 正常生产时,每年进行一次;停产6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。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6.3.2
组批规则是以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的日产量为一批,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
随机抽取。
6.3.3 型式检验应按GB/T2828. 1—2003
的规定进行,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。比色皿的检验
项目、检验水平、接收质量限(AQL) 应符合表6的要求。
表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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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.4 型式检验合格,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,作为合格品可以出厂。
6.3.5
型式检验不合格,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,重新进行型式检验。若再次型式检验不合
格,则应停产整顿,比色皿停止出厂,待问题解决,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。
7.1.1.1
在比色皿一个透光面的右上角有产品分类代号标志,有产品分类代号标志的透光面作为进光
方向;或者在比色皿一个非透光面的上部有箭头标志,箭头所指方向为出光方向。
7.1.1.2
比色皿上的标志应清晰易见和具有耐久性,并且不在光通区内。
GB/T 26791—2011
在比色皿的包装盒上应标示下列内容:
a)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;
b) 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c) 商标;
d) 制造日期、产品批号;
e) 采用标准号。
在比色皿的外包装箱上应标示下列内容:
a)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;
b) 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;
c) 采用标准号;
d)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:“易碎物品”、"怕雨"等应符合 GB/T 191—2008 规定。
7.2.1 比色皿在包装盒中不应发生相互摩擦和碰撞。
7.2.2 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/T 6543—2008 有关要求。
比色皿在运输包装状态下,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,运输过程中应按贮运标志的要求进行运输作
业,防止雨淋、曝晒及剧烈冲击。
包装后的比色皿应在室内贮存,贮存的相对湿度不大于85%,不能与强酸、强碱、氟化物接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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